Tuesday, October 10, 2006


周末和同事们去了一趟马六甲,虽然行程短暂不到两天,但仍然有不枉此行的收获。出发之前,有同事推荐了当地的精品酒店Hotel Puri,说很不错(大概是指情调与设备吧?),去了之后,的确给我莫大的惊喜。

当我所乘坐的汽车开进酒店所在的陈祯禄街时,念书时研究资料上的叙述,好像突然立体地呈现眼前。百年已过,老街的风味不改,一栋又一栋的房子,皆是土生华人特色在招展。走进华文名字为“富礼客栈”的酒店时,顿时觉得有种奇妙的感觉。这房子看起来很窄,但往里头走,才惊觉它是如此之深,仿佛引领探究过去的旅者,走入一条时光遂道。这房子的旧主是谁?引起我的好奇。看这房子的格局,房子原来的主人应不是一般的人。到了房间,我随手拿起梳妆台上放着的资料翻阅,想是有缘吧?我一翻就翻到叙述房子历史的那一页,原来这房子,是陈金声的故居!想起前几个星期,和咏梅谈起名人故居,说新加坡发展太快,除了四大厝的两厝,很多上世纪初的名人故居已不在了,但依稀记得什么资料上说,陈金声在马六甲的故居还在。言犹在耳,我已来到了陈金声故居!

陈金声的故居是几年前新加坡历史学者、前南大马来文系副教授、商人陈达生向陈金声的后人买下的,而后把它建设为一家小酒店。酒店内的雅致布置,留下了旧时家宅华丽与朴实相融的气息;那个迎接燕子来筑巢的“迎燕厅”,氤氲着“今年燕子来,谁听呢喃语。不见卷帘人,一阵黄昏雨”的诗意。

老房子总有一段沧桑的历程,只是结局如何,还得看它的造化。也许是铲泥机给它送终,也许它就该继续破落落寞,也许它被不搭的时尚品味给糟蹋了,也许它在懂得的人的手上重现生命力。我很庆幸,陈金声的故居,能有不错的际遇。

Wednesday, October 04, 2006

我的部落格又换了个样子,是一卷古朴风味的纸。简单的人生,简单的刻痕,也许本该不张扬地展现。

(这是一篇因故未曾发表的旧作,现在就在我的个人部落格发表。写文章解释法律技术性问题,以及表达个人对法律的意义与影响等问题的看法,向来是我喜欢做的事。希望对一般读者来说,这类文章也有一定价值。尤其是法律界由英文主宰,用华文来写法律课题,应该还有那么一点意义吧?)

不要僵硬的司法

  钢琴家陈万荣逃役事件引发热烈讨论,最后导致政府决定修改法令,加重对逃役的惩罚。由于舆论普遍认为,逃役是严重的罪行,不应该罚款了事,犯者应该被判坐牢。笔者因此非常注意事态的发展,最关注的正是政府会如何对有关法令条文进行修改。
  根据现有未经修改的征召法令,逃役者可被判坐牢最长3年,或罚款最高5000元,或两者兼施。自1993年高庭的一起判例后,初庭在判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只判犯者罚款。这么一来,法令应该如何修改才会符合民众的期望?直截了当的作法,就是修改法令,把监禁定为这个罪行的强制性刑罚。也就是说,凡是触犯此罪,都必须坐牢,法令甚至还可进一步规定刑期至少是多少。假如法令如此规定,也就不怕法官不如此判决了。

强制性刑罚使司法僵硬
  然而在法律上,强制性刑罚(mandatory sentence)与强制性最低刑罚(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一直受到不少人所批评,原因很多,但主要的原因莫过于它使司法变得僵硬,法官无法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各个被告适当的刑罚。
  司法变得僵硬可能造成怎样的后果?笔者不妨就借2001年曾引起广泛讨论的“屋主租房子给非法移民必须坐牢至少6个月”的事件加以说明。
  当时的移民法令规定,窝藏非法移民的刑罚是强制性监禁最少6个月,最长2年,另可加判罚款最高6000元。当时被法庭判入狱至少6个月的就包括了一名高龄73岁的老妇。由于事件涉及出租房子这样民生的问题,因此引起社会人士的关注,舆论一般认为,犯者罪不至此。也是议员的尚穆根高级律师当时在国会中指出,刑事司法制要良好地运作,惩处时应有灵活性,在适当时候应手下留情。他进而促请政府尽早修改移民法令,并考虑废除强制性监禁。如此中肯的意见却受到政府以公众利益为大局加以驳斥。政府指出,如果法律不严,将导致非法移民大量涌入,危害新加坡社会。
  不过三年后,政府的态度却来个急转弯,2004年,政府果真修改法令,让因疏忽把房子租给非法移民的屋主,无须面对强制性监禁刑罚。他们所面对的刑罚改为罚款最高6000元,或坐牢最长12个月,或两者兼施。只有那些蓄意或不计后果(reckless)窝藏非法移民者,才照旧必须被判坐牢至少6个月。如此一来,该不该判这些屋主坐牢的权力,回到了法官手上,法官可灵活地根据个别案件的情况作出决定。
  这样的法令条文,显然较具人情味,细微分辨“疏忽”、“鲁莽行事(不计后果)”与“蓄意”等罪责的差异性,显然能够让法官的判决更符合人们对正义的期望。

没让逃役者一律坐牢是高超的作法
  回到征召法令的修改问题上,民众的期望与房子租给非法移民的正好相反,有些人甚至因怀疑陈万荣受到特别待遇,而极力提倡要把逃役的人都判入狱。这其实给政府与立法者设下一个陷阱,假设他们用强制性监禁或强制性最低监禁刑期作为对民众看法的回应,那么司法的灵活性又会遭到损害。难保没有那么一天,民众又因为一个或几个他们不认为应该被判坐牢的个案,而回头诟病法令缺乏人情味。
  然而政府显然已经从租房子给非法移民的事件中吸取了教训,这次罪责的差异与司法的灵活受到认真考虑。国防部长张志贤后来在国会中指出,除了有意把征召法令有关条文的罚款从最高5000元提高到最高1万元,最高的监禁刑罚将照旧为3年,更重要的是,政府不打算制定强制性监禁刑罚,原因是“个别案件的情况差别很大”。国防部只会在严重的案件中,通过主控官要求法官判被告坐牢,所谓严重的案件,包括被告逃役超过两年。
  这无疑是一种灵巧高超的作法,既不失认真看待逃役事件的严肃性,也不失给予司法者适当自由的灵活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政府的这个决定是值得一赞的。

应重视案件的差异性
  除了征召法令与移民法令之外,新加坡的其他法令,例如刑事法典、军火法令、滥用毒品法令等,还有不少条文设有强制性监禁刑罚与强制性最低监禁刑罚。它们都反映出了新加坡法律政策中的重要思维,即对于涉及暴力以及颠覆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行,都要以强制性刑罚加以对付,这个作法不只在于惩处犯者,以及防止他再犯,更是在于对可能的犯者起阻吓作用,从而维护公众利益,使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得到最大保障。
  笔者并非反对这样的思维,它自然有其合理性,笔者也不是建议把现有法令中所有的强制性刑罚与强制性最低刑罚一概废除。笔者想指出的是,法律在实践中,不能不考虑个别案件有各自的情况,法律界不就有这样的金科玉律:“没有任何两起案件是完全相同的”?强制性刑罚与强制性最低刑罚,对司法者充分考虑案件的个别情况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同时容易使法律的概括性驾凌于各起案件的差异性之上,并使判决可能有失公正。

把对刑罚的拿捏交给法官
  在三权分治的社会体制中,政府、立法者(国会)与司法者(法官)各司其职,而传统上,政府与立法者都是通过制定最高刑罚以及提高最高刑罚,来反映出这个国家社会对某种行为的看法,即是否宽容或严厉看待它。司法者则在法令所赋予的惩处权力范围内,针对个别案件的情况进行拿捏,并作出适当的判决。由于法官是直接接触个案、接触被告的人,因此由他来决定什么是合理的刑罚,是最恰当不过的。
  以新加坡来说,我们的司法水平与效率,是受世界称赞的,此外近年来法庭也很重视司法经验的累积与整理,很多罪名其实都有所谓的标准刑罚,法官可以用这个标准作为判刑时考虑的基点,并在这个基点上作出往上或往下的调整,从而判予被告适当的刑罚。司法过于宽容、过于姑息罪犯的情况即使不是没有,也肯定不常见。因此笔者认为,司法的拿捏分寸,还是交给法官来得好,尤其是政府与立法者或许无法把这个工作做得更好。
  强制性刑罚与强制性最低刑罚在保障公众利益与维持社会治安方面固然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司法的差异性其实也是社会所期望的人情考虑,法律绝非不外人情,但也绝不排除人情,很多时候还是一句老话:法律与人情,不外是如何平衡的问题。